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793号
何文雄:
本院在执行你罚金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793号执行通知书(缴纳罚金50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费50元)、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