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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王进欢、何玉兰、王进艺)
  发布时间:2018-11-12 16:52:34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王进欢(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6510012576)、

何玉兰(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6910143102)、

王进艺(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760809253X):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与被告王进欢、何玉兰、王进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857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与被告王进欢、何玉兰、王进艺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编号:450182400-011-20100000398);二、被告王进欢、何玉兰、王进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借款本金187994.8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2018年8月27日前为11248.55元;2、从2018年8月28日起,以187994.8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下调15%X(1 50%)计至清偿债务之日止,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三、限被告王进欢、何玉兰、王进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律师代理费18267元;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东兴市东兴镇广森嘉和苑小区16幢2单元402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1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60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进欢、何玉兰、王进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