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恢68号
施能远(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407245055):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施能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恢68号查封裁定书、拍卖裁定书,责令你向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路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2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兴市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