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853号
陈招军(身份证号码450681198808182419)、
陈招亮(身份证号码450681197610062417):
本院在执行廖中展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853号执行通知书(向廖中展偿还2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645元和执行费2900元)、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