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852号
胡焕青(身份证号码371121196504272552):
本院在执行黄钰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852号执行通知书(向黄钰茗偿还1623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4546元、公告费350元和执行费2335元)、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