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855号
颜培月(身份证号码452122196401063322):
本院在执行黎勇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855号执行通知书(向黎勇强支付货款78276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757元和执行费1075元)、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855号
颜培月(身份证号码452122196401063322):
本院在执行黎勇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855号执行通知书(向黎勇强支付货款78276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757元和执行费1075元)、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