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752号
项光龙(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81197901192414)、
张璇(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830801002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武与被执行人项光龙、张璇民间借贷纠纷责任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752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张武支返还6.5万元并支付利息(另计)及迟延履行金(另计)、案件执行费等)、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