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751号
项光龙(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8119950726093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武与被执行人项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7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