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715号
鲍黄峰(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8119841010041X):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鲍黄峰罚金纠纷责任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715号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