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871号
朱远姜(身份证号码332526197901070526)、
李建勇(身份证号码332526197806151133)、
朱南云(身份证号码332526195910015319)、
陈丽羽(身份证号码332526198812085122)、
吕果(身份证号码421127198712212257):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871号执行通知书(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支付65996.29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742元、公告费700元和执行费890元)、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