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869号
吴剑强(身份证号码450602198012034810):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869号执行通知书(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支付76936.97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271元、公告费700元和执行费1055元)、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