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915号
吴海波(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81199407230314)、
唐国文(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8119940328031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莹莹与被执行人吴海波、唐国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915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返还128530元并支付利息(另计)及迟延履行金(另计)、案件执行费等)、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