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815号
宋家莹(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81199001012448)、
宋家兴(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81199202292415):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胡才与被执行人宋家莹、宋家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815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返还59210元并支付利息(另计)及迟延履行金(另计)、案件执行费等)、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