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884号
邓文景(身份证号码45068119961007541X)
本院在执行东兴市鸿顺出租车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884号执行通知书(向东兴市鸿顺出租车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违约金共1124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41元和执行费69元。)、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