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937号
陈基景(身份证号码450681198208262415):
本院在执行黄海与你运输合同纠纷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937号执行通知书(向黄海支付127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472元和执行费1805元)、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937号
陈基景(身份证号码450681198208262415):
本院在执行黄海与你运输合同纠纷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937号执行通知书(向黄海支付127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472元和执行费1805元)、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