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858号
杨富文(身份证号码450681199306260979):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858号执行通知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公司支付77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875元和执行费1055元)、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