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志礼(452822197002180316):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松诉被告黄志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681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黄志礼应返还原告李明松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5月8日起计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1150元),由被告黄志礼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