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880号
苏祖保(身份证号码450603198409022136):
本院在执行东兴市鸿顺出租车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880号执行通知书(向东兴市鸿顺出租车有限公司支付111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46元、公告费350元和执行费67元)、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