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基景(450681198208262415):
本院受理原告黎广森诉被告陈基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524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基景应返还原告黎广森货款定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从2018年4月25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550元(原告已预交275元),由被告陈基景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