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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陈健权)
  发布时间:2018-11-22 17:13:11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陈健权452133199611172434):

本院受理原告东兴市万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健权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827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健权应支付原告东兴市万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维修费、交通处理费合计122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2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7月1日起计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健权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11月22日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