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何耀富(450602197804260512)、
许丹丹(450681199106182427):
本院受理原告蒋全诉被告何耀富、许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665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耀富应返还原告蒋全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从2017年8月13日起计至还清为止);二、被告何耀富应支付原告蒋全律师费1000元;三、被告许丹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耀富、许丹丹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