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罗贵才(450681198503010915):
本院受理原告郑通权诉被告罗贵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660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罗贵才应返还原告郑通权借款本金19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息,从2018年1月1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76元(原告已预交188元),由被告罗贵才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