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颜文芬(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8504214043):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与被告颜文芬、广西东兴市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887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与被告颜文芬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编号450182400-011-2012000015);二、限被告颜文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借款本金304545.9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2018年8月27日前为11248.55元;2、以304545.9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X(1 50%),自2018年8月28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三、限被告颜文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律师代理费28408元;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对处置东兴市河洲路21号东兴珠宝花鸟市场第1栋1单元2103号房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广西东兴市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4元、保全费2184元,合计84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颜文芬、广西东兴市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