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大明(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8906201813):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大明,东兴中盟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1110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1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80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3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