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绍天(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8201092135):
本院审理原告东兴市天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绍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944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绍天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东兴市天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3万元;二、驳回原告东兴市天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已预交350元),由被告李绍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