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881号
林树强(身份证号码45068119760105241X):
本院在执行你与东兴市鸿顺出租车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881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向东兴市鸿顺出租车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700元、违约金408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金(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7元、申请执行费77元)、财产报告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