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883号
何军源(身份证号码450681199102102418)、
黄小龙(身份证号码450603198804160053):
本院在执行你们与东兴市鸿顺出租车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883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们向东兴市鸿顺出租车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605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金(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费591元)、财产报告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