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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吴盛德、龙林彩)
  发布时间:2018-11-23 09:49:25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吴盛德(公民身份号码450602197408120016)、

龙林彩(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7404250022):

本院审理原告侯石文诉被告吴盛德、龙林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650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吴盛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侯石文借款5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8年5月11日起至清偿债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侯石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6元(原告已预交638),由被告吴盛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十一二十三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