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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杨信花)
  发布时间:2018-11-29 15:05:53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杨信花(公民身份号码61273119931004202X):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与被告杨信花、广西鑫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905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与被告杨信花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编号:450182400-2012-20140336343);二、被告杨信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借款本金377894.0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2018年1月10日前为20223.46元;2、从2018年1月11日起,以377894.0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X(1 50%)计至清偿债务之日止,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三、限被告杨信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律师代理费36830元;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对东兴市工业园12-2#地块“鑫巢凯旋会”1栋1单元1701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广西鑫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24元,保全费2694元,合计105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信花、广西鑫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