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霞(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7308270023)、
杨永雄(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790104545X):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与被告李霞、杨永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858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与被告杨永雄、李霞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450182400-011-2006000049);二、被告杨永雄、李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借款本金54511.9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2018年1月10日前为1441.43元;2、从2018年1月10日起,以54511.9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X(1 50%)计至清偿债务之日止,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三、被告杨永雄、李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律师代理费5595元;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对东兴市金海步行街金虹阁2B301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8元,保全费635元,合计19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永雄、李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