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剑明(公民身份号码450105197408102012):
再审申请人许俪静与再审被申请人霍棣铭及原审被告周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桂0681民再5号】,在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申请撤回第三项“解除对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桂PP8117号小轿车的查封,把申请人从防城港市老赖榜上除名,恢复申请人的声誉。”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再审申请人许俪静撤回第三项“解除对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桂PP8117号小轿车的查封,把申请人从防城港市老赖榜上除名,恢复申请人的声誉。”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