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谭德武(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7603084656):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谭德武、东兴市春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1128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被告谭德武、被告东兴市春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谭德武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借款本金301992.6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从2018年11月26日起,以301992.6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乘以150%计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东兴市春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谭德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对东兴市东盟大道338号东兴成德国际贸易广场1号楼1栋1单元1401室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0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谭德武、东兴市春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