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909号
刘波(身份证号码450681198404030910):
本院在执行你与许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909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向许光成支付货款65万元并支付利息、迟延履行金(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625元、申请执行费8900元)、财产报告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