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784号
宋宝梅(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7101260046)、
张成波(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6807152050)、
宋干铃(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6601160039)、
广西东兴金祥来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广西长隆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成波、宋宝梅、宋干铃、广西东兴金祥来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7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责令你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05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兴市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