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967号
范华红(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81197204200933):
本院在执行你与东兴斯晴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967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支付租金15180元并支付利息、迟延履行金(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元、申请执行费127元)、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