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庞家明(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9103072433):
本院审理原告陈耀宁诉被告庞家明、何东、郑志军生命权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534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桂0681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陈耀宁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