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春魁(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505233536)、
陈月英(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708153181):
本院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与被告张春魁、陈月英、广西大都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892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与被告张春魁、陈月英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编号:450182400-011-20130200573);
二、被告张春魁、陈月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借款本金225585.8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2018年1月10日前为7400.36元;2、从2018年1月11日起,以225585.8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
三、限被告张春魁、陈月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律师代理费21968元;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对东兴市工业园12-2#地块“大都塞纳湖畔3栋805号房”1栋1单元603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广西大都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