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沈铭颜(公民身份号码45000019671204381X):
本院原告余文海诉被告沈铭颜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845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余文海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