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沈时兴(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6911091217):
本院原告吴全仁与被告沈时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819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限被告沈时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全仁偿还33697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33697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8年6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全仁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