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利长芳(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60924863X):
本院原告张宇与被告利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773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限被告利长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宇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8年2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