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班秀芳(452728197907124223):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军诉被告班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879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班秀芳应返还原告王立军借款本金52000元及利息(以5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从2016年8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176元、保全费570元(原告已预交1158元),由被告班秀芳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