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赖大军(44092319681217099X):
本院受理原告赖运诉被告赖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933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赖大军应返还原告赖运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付,从2013年9月30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赖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30元(原告已预交4515元),由被告赖大军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