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彭茄莉(450603199402241226):
本院受理原告凌秀懂诉被告彭茄莉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1054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凌秀懂与被告彭茄莉离婚;
二、女儿凌秋婷由原告凌秀懂抚养,被告彭茄莉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凌秋婷年满十八周岁。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凌秀懂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