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973号
高斌(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6910151318):
本院在执行你与杨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973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支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迟延履行金(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50元、公告费35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