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980号
裴雪军(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02196802120116):
本院在执行你与杜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980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支付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迟延履行金(另计),并负担律师费3000元、诉讼费650元和申请执行费1100元)、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