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邓媛球(公民身份号码450902198602052767):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邓媛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1125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11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邓媛球名下银行存款33258.76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邓媛球经营的东兴市晶玉藏娇水晶商行商品,查封价值33258.76元,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