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泰超(公民身份号码450502198307220615):
本院受理原告李裕聪诉被告黄泰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1063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黄泰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裕聪工程款51746元。案件受理费1094元(原告已预交547元),由被告黄泰超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