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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东兴市边民海产品加工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12-29 17:35:14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东兴市边民海产品加工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兴红利五金店与被告东兴市边民海产品加工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朱茂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1076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东兴市边民海产品加工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兴红利五金店货款24700元;二、驳回原告东兴红利五金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8元(原告已预交209元),由被告东兴市边民海产品加工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12月29日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