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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李金樱)
  发布时间:2019-01-02 11:12:16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李金樱(公民身份号码45060219690323012X):

原告广西东兴市百岸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樱、防城港市融和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1074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限被告李金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广西东兴市百岸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6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2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防城港市融和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广西东兴市百岸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8元(原告已预交1124元),由被告李金樱、防城港市融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一月二日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