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施花(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7908200360)、
毛超伦(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8308130316):
原告陈千升与被告施花、毛超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863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限被告施花、毛超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陈千升借款本金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275元),由被告施花、毛超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一月二日